奉天承运皇帝诏曰:
我国家光启鸿图,传绪万世,祖宗列圣,创守一心,二百余年,重熙累洽。我皇考大行皇帝明哲作则,恭俭守文,虚己任贤,励精图治。盖临驭六载,而天下晏如,四裔来宾,兆人蒙福,方燕诒之永赖,遽龙驭之上宾。顾命眇躬,属以神器。朕方茕茕在疚,不忍遽闻。而文武群臣及军民耆老人等,合词劝进,至于再三,辞拒弗获。乃仰遵遗诏,俯顺舆情,于六月初十日,祗告天地、宗庙社稷,即皇帝位。朕以凉德,方在冲年,惟上帝之𬀴命孔殷,祖宗之基业至重,兢兢夙夜,惧不克堪。尚赖文武亲贤,共图化理,爰暨万方黎庶,与有嘉休。其以明年为万历元年,与民更始。所有合行事宜,开列于后。
一、自隆庆六年六月初十日昧爽以前,官吏军民八等所犯,除死罪极恶情真及充军系边将失机、喇唬凶徒,积年聚众,投充、投献、拨置、教唆、诈冒侵欺,诬执良民,威逼一家二命,略诱略卖、挟制骗害,并近奉钦依、矜疑、饶死、充军等项,及口外为民情罪深重者,俱不赦外。若窃盗、逃军三犯,投匿名文书,未及害人、谋杀人,伤而不死,并人命延至辜限外身死,审有别因者,悉免处死,发边卫永远充军。其饶死充军、逃回例该原拟死罪者,免死仍发原卫。至于犯该死罪,监禁十五年以上,笃疾者,免死释放。其余一应充军、徒杖等犯,不分已未遣配,已发觉、未发觉,已结正未结正,罪无大小,咸赦除之。敢有以赦前事相告言者,以其罪罪之。
一、宗室节年因事减革禄粮者,除败伦伤化、奸盗、人命重情外,其余诏书到日,全革者准支三分;减去一分者准全支,以资养赡。
一、宗室子女奏请名封、选婚者,近年每以过期参驳停阁,或因错误,行查立案,积久多致失所。今后应奏请者,该府即与保勘具奏。承奉、长史等官不许抑勒,致令失期。其自隆庆六年六月初十日以前,各王府有曾经奏报请名请封,及奉有勘合选婚各过期者,并节因错误,行查覆回到部者,该部一体勘无违碍,即与题覆施行。
一、凤阳、高墙庶人已故,所遗子孙妻妾无罪拘系,未及放回者,抚按官即与查明奏请。释放。其节年越关赴京递回、拘禁闲宅者,一体分别原犯情由,具奏定夺。
一、军国钱粮,用有定数,近来边费浮于岁额,若不计有无,槩拟蠲免,后复摉括,小民反受其害。今自嘉靖四十四年、四十五年并隆庆元年钱粮,除金花银不免外,其余拖欠夏秋税粮、马草、农桑、人丁、丝绢、布疋、棉花绒、户口盐粮、盐钞、皇庄子粒、各色粮价、屯田、牧马草塲、子粒、租银、砖价、匠价、破柴、柴价等项,悉从蠲免。其二年、三年、四年各量免十分之三。淮安府、徐州地方,屡被水灾,民不堪命,及广东惠、潮二府兵伤特重,除照前蠲免外,仍再全免隆庆二年、三年,以示优恤。前项钱粮,除已征在官者,照数起解。若经收人役通同吏书,乘机侵盗,改换簿籍,将已征捏作未征者,许诸人首告治罪。
一、户部召买并各处采买金珠、宝石、祖母碌、猫睛等项,及隆庆五年钦降样式,烧造江西磁器,诏书到日,除已买采烧造者照数起解,其未完者悉行停止。
一、各处织造羢褐、纻丝、纱罗、绫䌷等项,除额办岁造并工部奏派之数,照旧解运外,其陜西苏、杭、嘉、湖并应天府等处差人坐守织造者,悉皆停免。已织完者照数起解,未完者并已征物料,交与所在官司,准作岁造内支。差去内官即便回京,违者罪之。
一、蓟镇自庚戌后,岁调南北客兵甚多,劳费不赀,原欲借为防御之助,因以练补土兵。乃二十年来,即以客兵为用,曾无练补,好生欺玩。除已往不究外,兵部便行文该镇督抚等官,通计本镇兵马总数内,见在主兵若干,客兵若干,其主兵不足之数,着实练补,补得一名,即当减去客兵一名。每年将补得主兵若干,该退客兵若干,督抚等官自行奏报,巡关御史阅实,题奏施行。若漫无所补,或补不堪用,及查阅不实者,各治以罪。
一、内外文职官考满,原有称职、平常不称职之分。其复职降黜与恩典有无,即照所考定夺。此系旧例。近来一槩考称,殊非明试之义。今后各官给由,两京堂上官、在外抚按官,务要考其治行优劣,据实开报。吏部、都察院仍要严加考核,分别称职、平常不称职,照例施行,不许一槩含糊奏请。
一、自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以后,至隆庆六年五月以前建言罪废诸臣,吏部备查,中间如果情非挟私,才力堪用者,议拟具奏起用。其以言事及各衙门官因公事罚俸住俸者,即以开支;降俸者与复原俸。
一、大小文职官员,凡致仕、闲住、为民、充军,但不系考察及犯枉法赃私者,吏部逐一查开奏请。充军者放回原籍,为民者与冠带,闲住,闲住者与致仕。中间如有才识年力尚堪任使,曾经举荐者,许一体遇缺推用。其有以养病违限革职者,若违限未久,姑与叙用,以后仍照近题事例行。
一、各处该纳诸色课程、门摊、商税、鱼课、枣株、钞贯、茶课、颜料、牲口、药材等项,除已征在官外,其余小民拖欠未征者,自隆庆五年以前,悉免,今年量免十分之三,以苏民困。
一、两淮、两浙、长芦、四川各盐运司、盐课司、提举司拖欠远年盐课,除已经开中有引,照旧煎办给商,及存积在官,听候中卖外,其余自隆庆五年以前未经开中额数拖欠,或存积年久,风雨消折等项,巡按御史勘实,一体蠲免。遇有纳剩余盐,或小民自行煎办,盐折不多者,仍照旧许令本处贸易,不在兴贩私盐之例。
一、先年加派光禄寺厨料银两,已经户部议改济边,今虽急用,但前项钱粮原系额外,岂可重累小民。诏书到日,除已征在官者仍解部外,以后年分悉停止,不许朦胧派征。
一、各处钞关钱钞本折轮征,折色解部济边,本色解送天财等库。计今该库见贮数多,将本色暂行停止,俱令征收折色,三年,接济边储。如有应赏钱钞不敷,户部另行议处。
一、陜西沿边及两广等处军民田地,先年被贼蹂践抛荒者,及各处荒閒官民田地,各该巡按御史、按察司官勘实具奏,该征夏秋钱粮、农桑丝绢,户部悉与蠲免,仍听本处军民不拘土著流来诸人,但有情愿承佃,有司验亩给拨,三年之后,方许量行起科,就于本处仓廒送纳。先将给拨过人亩姓名目册报户部查考。
一、各处沿河沿江海洲荡涨出田地,或系先年坍塌有主者,所司查明照数给主种办粮草;或系无主新涨而为豪强擅利者,尽数杳出,计亩酌量升科,即充补抛荒所遗正粮,有司先将拨给过地粮数目册报户部查考。
一、各处审编差役,原有正数,节年有司指称别项名色,纷纷加派,及一应无名供应之类,科索既繁,赋税无出,闾阎萧索,实为隐忧。诏书到日,各有司官即照旧额速行改正,此外不得擅科一钱,擅增一役。抚按务要严查参治,坐赃罢黜。
一、鳏寡孤独及笃废残疾之人,有司依例存恤,母令失所。见在养济院者,各给米三斗,布一疋,肉二斤。其在京各色人匠、阴阳、医士、厨役等项,年七十以上,悉皆放免。应佥补者,照旧佥补。内外各卫所军人,年六十以上,果有疾病,不能应役,听其依亲,仍行原籍勾丁补役,为事发边远充军充吏,及充膳夫、递运所夫,年七十以上及有笃疾者,悉放回为民。一、各处儒学生员,有食粮年深,挨贡不前者,遂成终弃。今许于额贡之外,顺天府每学各添贡二名,在外府州县学各添贡一名,俱于年深廪膳数内挨次考选,以示疏通。止行一年,后不为例。其年老不能待贡,愿告冠带者,给与。
一、万寿广善二坛说戒,僧人指以戒法诱惑愚民,有伤风化,照旧禁革。
一、武官诰敇,朝廷所以报功励世。近年所司刁掯,以致各官不敢续黄。兵部便行文天下军卫衙门,逐一清查,果有年久未续者,许本卫所保勘明的,准与续黄。以后袭替,必须亲赍诰敕,与黄选查对相同,方准选授。
一、京营及各处骑操孳牧马匹,倒失被盗应追买补及椿朋等银,除已征在官外,其在隆庆六年六月初十日以前未完者,悉与蠲免。
一、内外大小武职官,除真犯死罪及事于军机重情不宥外,凡一应于累诖误犯该充军立功等项,及领运粮完,领操班完者,所司查明奏请定夺。其失机不系失陷城池,及杀虏至二百人之上,内有年力精壮,尚堪委用者,许其具奏,所司查实,题发边卫充军,勒限立功。过限无功,仍旧论死。
一、各处额编民壮、快手,本为缉捕盗贼而设。近来尽数差占,或赴各兵备道团操,遇有草寇𥩈发,有司束手无措。今后不许占役一人,悉令放回各衙门。该州县责成掌印巡捕官操练,各兵备道巡历之日,比试查验。其保甲一事,尢为弭盗良法,兵部便行文各处,着实举行。
一、盗贼生发,迫于饥寒者十之一二,起于豪侠者十之七八。有司漫不经心,反为隐匿,不报上司,以致滋蔓猖獗。频年纷纷奏报,劫狱盗库,正坐此弊。以后各该抚按官,务要严督司道、府、卫、州县掌印巡捕等官,地方但有盗贼,即行缉捕,务在得获。每季终,各将该管地方有无失事及获过盗贼名数,申报查考。敢有隐匿不行从实开报者,提究如律。若抚按姑息容隐,听科道官参治。
一、城池所以卫民,沿边沿海,尢为紧要。屡诏增饬,有司漫不经意,一遇寇至,辄被攻毁。兵部便行于各该总督、提督兵抚按等官,各将所属城池,逐一阅示,分别堪守与不堪守者,应动何项银两修补;原无城池者,作何建立,通限三个月以𫟚,具奏定夺。
一、军役有重役,不问三处、五处,遇有事故,如果户内人丁消耗,只并一处勾丁补役,其余悉行开豁。及有丁倒户绝,并同名同姓被人妄报,连年勾扰者,有司从实体勘得实,即为转达该府、兵部开豁,毋得展转勾摄,剥削无辜。亦不许指此为由,一槩将有丁之家狥私卖放,空歇军伍。违者,各治以罪。
一、畿内各府州县节年寄养马匹,内有年齿衰老,节次充军拣退不堪,负累小民𫗪养,兵部行文太仆寺分管官督同该府州县管马官勘实变卖价银,转解太仆寺贮库,凑补买马支用。
一、广东、广西等处,先因贼首作耗,逼胁人民,相从为盗,除已命征剿处治外,其胁从余党畏避罪犯,逃散山林,或奔遁海澳,势不能散者,与赦前罪。诏书至日,许各回籍复业,所司量加优恤。
一、中都留守司、河南、山东都司军职,止因班军违误,参奏降调,别无赃私过犯者,自隆庆六年六月初十曰以前,不分已未问结,悉从宥免。
一、内外各衙门有问完官吏军民人等罪犯,已经奏请,未曾奉旨发落,应该宥免者,即行查照发落。其有监候行勘未报人犯,罪应宥免者,并正犯在逃监禁家属证佐不系事干谋反、叛逆、剧贼者,悉令保候归结。
一、内外各衙门见监死罪重囚,曾经抚按恤刑衙门奏请驳回再问者,诏书到日,覆审明实,速与奏请定夺,母得淹滞。
一、内外各衙门见监囚犯该追赃物,除侵盗系官钱粮银五十两、粮百石以上并入官银百两以上,照旧监追外,其余一应给主入官还官,银粮不及数,并免追征。内应监追者,若正犯身死,拘禁家属年久,各勘无家产堪以变卖赔纳,开具所犯情罪,奏请定夺。其各处官攒人等,有因查盘粮草腐朽浥烂,及失火延烧,亏折数多,问罪监追者,果无侵欺情弊,亦皆免追。
一、在京缉事衙门缉获强盗、妖言、奸细等项,多有无赖番役贪功网利,妄拏拷打诬陷。重罪。今后问刑衙门,如遇送到,务要从公研审的确,果有冤抑,即与辩理,母致亏枉。一、各处拖欠工部各项本色物料,如桐油、麻铁之类,内除成造军器、供应器皿、备赏赐皮张、羊毛外,其余自隆庆五年以前未征者悉皆蠲免,已征者照数起解。敢有将已征捏作未征者,治以重罪。
一、内监取用南京及芜湖各抽分厂竹木板枋,除年例应解者照旧起解外,其拖欠自隆庆五年以前,悉皆蠲免,各监不许朦胧移文追取。
一、各处卫所岁造军器,并有司该造弓箭弦条,自隆庆五年以前拖欠未完者,悉免补造。其收过有司物料,准作以后年分该办之数。敢有因而侵欺者,治以重罪。
一、川、贵、湖广等处先年采运大木,各该官吏、军民人等,有多领木价及多用大价,监追年久,若勘无家产及正犯身故者,并与放免。
一、近年天下军民穷困,府藏空乏,重以营建大行皇帝山陵,各该衙门工作,除城垣、墩台、关隘、仓廒、漕河等项,例该修理者,指实具奏定夺外,其余一应不急之务,悉皆停止,不许擅自移文兴工。其在外司府、军、卫、州县等衙门,非奉朝廷明文,一毫不得擅科,一夫不得擅役。违者各治以罪。
一、各处水坍沙压等项,民屯田地税粮,负累军民赔纳,曾经抚按查勘明白具奏者,该部即与除豁。其各处卫所有释放军伍,遗下屯粮,负累官旗赔纳,亦与查勘分理。
一、各处有奸猾巨恶,捏写本状,起灭词讼,把持官府,毒害良民,与凡一应喇唬光棍,巡按御史着实访拏问罪,务要参伍体察。得其真情,不许遣托非人,滥及无辜。
一、朝廷政事得失,天下军民利病,许诸人直言无隐。
於戏!缵大承休,惟奉累朝之成宪;布德施惠,用洽万国之欢心。将升大猷,在谨初服。诏告天下,咸使闻知。
隆庆六年六月初十日